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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

作者:杨保军 , 闵希莹 来源:城市规划学刊 时间:2007-05-09 点击: 上传:paya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由建设部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并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颁布以来,业内立即展开了学习讨论,试图全面领会其精神,准确把握其要旨,但因为新《办法》的条文十分简明扼要,相关的条文解释尚未配套出台,因此,颇有“不得要领”之感。另外,这些年我国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增长期,城市建设量大面广,规划编制风生水起,各种新思路、新观点相互激荡,各种矛盾和困惑交织重叠,规划似乎被推到漩涡之中,使规划师无所适从,有时甚至感叹自己越来越不会编制规划了。对新《办法》的期望,或许有几分“久旱盼甘霖”的心情,实指望它能对规划的编制起到拨云见雾、指点迷津的功效,未曾想参研之后少有醍醐灌顶、甘露沁心的喜悦。是新《办法》自身尚欠完善?还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理解和认识上的偏离?本文试图结合相关背景,对新《办法》作一概略解析,希望对理解和运用新《办法》有所启迪。

  一、城市规划的角色定位

  之所以首先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它可能是开启理解之门的第一把钥匙。如果仅仅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去发掘新《办法》的亮点,多半是徒劳的。新《办法》的着力点并非放在总结、提炼、升华城市规划编制的纯技术方法和内容,而是贯彻了角色转型的精神。
  从1905年“城市规划”这个名词问世,到1909年英国首部《城市规划法》出台,城市规划学科和职业逐渐萌生、发展、壮大。时至今日,城市规划行业的具体业务和作用已经得到了社会公认,但城市规划行业自身仍然难以对该学科的定义达成一致①。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但有一点应该认识到:城市规划是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这种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规划提出问题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思路、预定的决策标准,乃至决策的程序和方式。正是由于外部背景的变化,使得城市规划面对的问题、预期的目标等各不相同,因此,城市规划的社会功能也处在动态变化之中。例如,我国的城市规划从“国民经济计划的延续和深化”到“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再到“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都意味着城市规划社会功能的转变②。新《办法》结合当前形势和城市规划发展趋势,在总则第三条开宗明义地对城市规划的角色定位做了表述――“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这一条可以作为理解新《办法》的基点。因为角色定位变了,作为城市规划运行系统中重要一环的编制工作也必然要与之相适应,包括编制组织、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等都要体现这种变化,这几部分也就构成了新《办法》的主体框架。
  近年来,针对城市规划一系列政策、做法的剧烈变革,业内的认识不尽一致,见仁见智,这些认识的分歧可能源于对城市规划角色定位的理解不同,所以讨论起来各有所指。为了廓清认识,石楠曾经界分了城市规划的三个相关范畴(石楠,2005),并用三个圆圈来图示:A为核心圈,代表城市规划的行政职能范畴;B为中间圈,代表城市规划的决策影响范畴;C为外圈,代表城市规划的学科研究范畴(参见图示1)。三个范畴都言及规划,但所指明显有所不同。需要指出的是,新《办法》主要立足于核心圈A来修订,行政管理指向十分明显,就是编制的目的主要为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需要。了解这一点将对理解新《办法》大有裨益。

  二、原《办法》的作用与不足

  原《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是1990年代初起草,并于1991年9月由建设部颁布实施的。15年来,它在促进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推动城市规划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原《办法》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综合性,其编制内容比较完整,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我国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也大体能满足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其技术方法也比较成熟,并为国内专业技术队伍所熟知和掌握。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支具有较好空间规划素质和技能的队伍,也逐渐总结出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
  但是,由于原《办法》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前制定的,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原《办法》的不足就愈发显现出来了。在实践过程中,业内早已发现原《办法》的种种缺陷,并开展了相关研究和讨论。我们不难列举出种种诟病,但这些诟病的视角不尽相同,它们分属三个范畴。既然这次修订立足于政府行政职能范畴,对原《办法》问题的剖析自然也从这个角度出发。汪光焘部长认为:原《办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不适应”――一是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二是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这是基于核心圈视角对原《办法》不足的高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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