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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

作者:杨保军 , 闵希莹 来源:城市规划学刊 时间:2007-05-09 点击: 上传:paya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002年国务院下发的1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要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把它作为宏观经济调控和城市建设控制的重要手段。正在修订的《城乡规划法》也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规划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规划性质上看,它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不完全一样,它属于一种强调实施的行动规划。因此,新《办法》将它从总体规划内容中分离出来,单独编制,并有意识地强化了近期建设规划的有关内容。需要注意的几点是:
  ①期限问题: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以总体规划完成年后推5年作为近期,二是与政府任期相衔接,三是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限相一致。新《办法》提出原则上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②依据问题:近期建设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实施规划,依据当然是总体规划,并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实践中情况要复杂些,在总体规划没有修编时,必须依据已经批准实施的总体规划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不得通过近期建设规划来修改总体规划;在与总体规划同期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时,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同报批,批准以后方能生效(孙安军,2006)。即修编的总体规划未获批准前,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不能成立。
  另外就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作为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由于各个城市政府的认识水平不同,做法上有差异。北京市政府要求“五年计划”必须依据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则提出“双平台”,利用近期建设规划来衔接各个部门的“规划”,是一种“结合”关系。更多的城市可能是依据“五年计划”,在近期建设规划中去落实“五年计划”所确定的一系列项目。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部门关系,所以新《办法》未作明示。实践中可以结合“五年计划”来编制,但依据还是总体规划。
  ③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要分期实施、及时组织编制的原则;
  ④明确了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和要求,并要有强制性内容。
  (3)城市分区规划
  基本延续了原《办法》的内容与要求,只做了两点变动:一是提出了分区划分的原则;二是对规划内容进行了少量调整。
  (4)城市详细规划
  变化也不大,主要有两点:一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增加了有关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二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将交通影响分析、日照分析等作为重要内容。强调日照分析主要是从保护公众利益,防止纠纷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该手段明确各类建设工程的空间关系,检验建筑布局是否合理。近年来,市民维权意识增强,规划行政管理中遇到公众来信、来访最多的就是日照间距问题。过去只是在技术标准规范里提到应该怎么做,在规划管理程序上没有提出相关规定。所以,新《办法》增加了该项内容。

  九、几个相关问题的解释

  1、新《办法》与现行《城市规划法》、正在修订的《城乡规划法》的关系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新《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它的制定必须依托第一层次的法律。
  新《办法》与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和正在修订的《城乡规划法》的关系,主要体现为“符合”和“衔接”两方面:即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法》,衔接正在修订的《城乡规划法》。符合现行《城市规划法》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其规定的城市规划制定的原则、精神相一致;二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规划的规划层次保持一致,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都是现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规划编制层次;三是符合有关的规划内容。

  目前,《城乡规划法》正在征求、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因此修订的内容还存在不确定性。新《办法》试图在一些环节上做好衔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划制定的原则与之一致;二是规划编制的内容保持衔接,如《城乡规划法》提出了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新《办法》就增加这部分内容要求:三是规划编制的组织程序等与之保持衔接。
  总之,新《办法》是在特定时期出台的,它必须既符合“老法”又要衔接“新法”,因此,它具有过渡的特点。
  2、在编项目与新《办法》的关系
  新《办法》出台前,一些城市已经开展了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如何执行新《办法》呢?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经与法规司商讨,提出以“是否进入审批程序”作为分水岭。即在编项目不管进行到什么阶段,只要没有进入审批程序,就应该符合新《办法》的要求;如果在编项目已经进入审批程序,依据“不溯以往”原则,可以不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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