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析
作者:杨保军 , 闵希莹 来源:城市规划学刊 时间:2007-05-09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3、新《办法》与各种探索类规划的关系
不管是原《办法》还是新《办法》,都只对法定规划做了规定。对不属于法定规划的各种探索类规划,如概念规划、战略规划、都市区规划等等,都不做规定。因为,从规划行政角度看,这些规划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依照这些规划进行建设。如果想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就必须要纳入到法定规划中。
非法定规划作为一种分析研究问题的方法,编制类型可以多样,思路也可以更加开阔,并有助于提高规划的研究水平。新《办法》也吸收了非法定规划的一些探索成果,如针对以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对一些重大问题研究不深的现象,提出了借鉴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方法和思路,增加了规划编制前期研究的内容等。
十、结语
新《办法》的修订融汇了许多人的力量,也听取了多方意见,但大方向主要是建设部以及城乡规划司把握的。作为修订单位,中规院许多技术骨干参与了该项工作,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加深理解。在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一些疑问,正在摸索着寻求解答。孙安军副司长已经给我院做过一次答疑,上文不少内容也是来自他的解释,当然也是我所认同的那些解释,有些方面还有待实践去完善,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更好地指导编制工作。本文只是作者对新《办法》的一个框架性的解析,限于认识水平,难免有偏颇之处,仅供参考。
注释:
① 这是令城市规划理论界颇为困惑的一个问题。对比一些国家和一些学者对城市规划的定义,发现差别很大,高度抽象且达成共识的定义似乎还没见到。据有的学者统计,对城市规划的定义不下几十种,其中最有趣的一个定义是“城市规划就是规划师所从事的工作”。
② 计划经济时期,规划就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延续和深化,这已为大家所熟知;第二阶段的表述来自《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该术语称“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第三阶段的表述来自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讲话, 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国务院中发(1997)11号文件,明确了城市规划是新时期国家对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宏观调控手段。
③ 《欧洲城市规划协会章程(1998)》中对城市规划的定义也不是学术意义上的本质抽象和高度概括,它指出:“城市规划是指被称为城乡或城市与区域规划、环境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物质形态规划的过程”。可以看出,它罗列了各种规划类型,但没揭示和抽象出其本质属性,不过却概括了其共同特点――过程。
④ 这个话题更为敏感和复杂,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包括行政职能的矛盾与协调、整合,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作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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