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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新农村建设机遇积极推进乡土建筑保护

作者: 来源:国家文物局网 时间:2007-05-13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在全国约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特别是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大量乡土建筑,不仅反映了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也是人类文明的历史见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这一宝贵机遇,积极推动乡土建筑等农村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项建设事业,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乡土建筑保护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领域

  (一)近年来乡土建筑保护逐渐兴起
  乡土建筑在广义上可以泛指具有地方传统文化特色的建筑,在狭义上多指农村地区的传统历史建筑。
  我国对乡土建筑的研究起步较早。20世纪40年代初,中国营造学社梁思成、刘敦桢、刘致平等学者就对四川、云南地区的乡土建筑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但由于乡土建筑年代较晚,多为明清时期建筑,又分布于较为偏僻的乡村地区,长期以来并未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乡土建筑小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系等单位对我国乡土建筑、传统民居开展了一系列的实地调查和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乡土建筑研究和保护工作。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渐认识到乡土建筑作为丰富而独特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宝藏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推进乡土建筑保护,一批重要乡土建筑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得到明显改善。1988年以来,在国务院先后公布的第三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建筑的数量不断增长。2003年、2005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先后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共80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乡土建筑和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乡土建筑的有效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国家陆续投资对安徽潜口民宅、浙江东阳卢宅、山西丁村民居等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乡土建筑进行了维修保护。各级地方政府也利用财政资金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维修乡土建筑。一批乡土建筑得到了全面维修保护和环境整治,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并成为宣传和展示优秀传统文化,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999年皖南古村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成功,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充分证明了我国乡土建筑作为全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
  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日益注重世界遗产类别平衡性的背景下,乡土建筑这一新兴类别成为我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重点。我国已将“开平碉楼及村落”、“福建土楼”分别列为2007年、2008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2006年底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列入了多个乡土建筑项目。

  (二)新农村建设中乡土建筑保护备受瞩目
  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为我国农村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变。在这场深刻的历史变革中,如何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关系,使乡土建筑的文化内涵、建筑特色、历史风貌得以有效保全,是事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中乡土建筑的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明确要求,为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乡土建筑保护的科学机制和有效途径。如:建立健全乡土建筑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开展乡土建筑普查工作,摸清家底;对乡土建筑集中、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村落实行动态整体保护;将乡土建筑保护与传统教育、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几方面相结合;加大乡土建筑维修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这些探索和努力都对促进农村地区乡土建筑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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