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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新农村建设机遇积极推进乡土建筑保护

作者: 来源:国家文物局网 时间:2007-05-13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


  (一)切实发挥各级政府保护乡土建筑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乡土建筑保护作为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来抓好、抓实,明确“保护不是阻碍,发展不是破坏”,保护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关系。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各级领导的岗位责任考核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以引导各地正确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建设活动的关系。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采取有力措施,提前介入新农村建设的村庄整治工作,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使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当地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努力寻求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路径,为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做出贡献。

  (二)加强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建设
  加快制定乡土建筑保护的专项法规、规章,对乡土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保护原则和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将乡土建筑保护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深入研究各地乡土建筑的特点和共性,争取在近期内形成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乡土建筑保护技术标准、规范。同时,抓紧制定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专项规章,以乡土建筑分布密集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为重点,带动和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乡土建筑保护工作。

  (三)将乡土建筑作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点内容
  从2007年起,我国将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宁波、广州等地文物行政部门,在先期开展的普查试点工作中将历史文化村镇和乡土建筑列为调查的重点内容。普查试点不仅在乡土建筑的调查方法、认定标准、价值评价体系等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果,新发现的乡土建筑数量成倍甚至几倍增长,充分证明我国农村地区乡土建筑资源发掘的潜力巨大。
  我们要充分吸取普查试点工作已取得的经验,将乡土建筑作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点内容。通过普查准确掌握乡土建筑的资源分布和保护现状,并对其予以登记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及时将普查中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将乡土建筑资源丰富、保存较好的村镇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四)探索土地置换的相关政策
  深入研究和探索土地置换的相关政策,既要符合我国实行最严格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又要妥善保护乡土建筑。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乡土建筑,应当按照文物法规在原地予以妥善保护,而不能拆旧建新。
  按照建设新区、保护老村的思路,引导部分居民逐步迁移到新区,合理疏减古村落和乡土建筑内的人口。对古村落进行科学的规划整治,按照不损害文物本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原则,改善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使原有居民能够在世世代代居住、生活的古村落里享受到现代生活的便利,同时延续固有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

  (五)拓宽保护资金投入渠道,加强人才培养
  争取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文物建筑的保护;对其中属于私人所有的,国家可以一定比例补助其维修经费,享受国家补助者应当在乡土文物建筑的使用、管理、开放、展示和处分等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补助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乡土文物建筑保护;并根据当地财政实力,确定本地区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经费的补助范围和比例。
  农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要积极探索和尝试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以多种方式调动农民和村集体在乡土建筑保护上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在自愿基础上实现乡土建筑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鼓励和扶助他们依靠自身力量维修保护乡土建筑。浙江省兰溪市诸葛村由群众自发组成民间组织募集资金,维修、管理乡土建筑。村集体利用旅游收入、信贷资金维修集体所有建筑,补贴经济困难的村民或者垫资抢修乡土建筑,村集体对修缮好的乡土建筑享有相应的权益。这些措施极大地提高了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保护热情,有效地改善了乡土建筑的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
  发挥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扶持和培训民间的乡土建筑维修队伍,发掘和传承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技能。对于一些在某一门类乡土建筑保护维修方面有特长的民间维修队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破格授予特定的文物保护维修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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