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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乡村旅游开发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唐代剑 来源:《蓝天园林》2007年第2期总39期 时间:2007-12-20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

  归纳我国乡村旅游经营模式大致三种形式:一是各类示范园区、包括科技农业园区,占地都在数百亩以上,其性质有国营、集体、民营、企业集团,大部分成立有经营公司。接受当地农、林、渔业相关部门的领导。二是休闲农庄类,主要是渔业和农业,占地规模几十亩到上百亩不等,多数是民营,少量股份制形式,有的成立了公司,有的没有。接受县相关部门或乡、村的领导。三是以村或者自然村为单位的旅游点,有十几家或上百家农户不等,以家庭为主体,有的租赁村里十余亩土地,在向农庄型发展;大部分利用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开展活动。对这类经营者较多的县市成立有“休闲农业办公室”或“农家乐管理办公室”,有的放在农村工作办公室某一个科里代管;经营户少的,任其自由发展,基本没人管理。第三类乡村旅游点,占大多数,是乡村旅游地的主体,其管理结果直接惠及乡村和农民,我们下面所说的管理体制创新主要针对这类乡村旅游点。

  1.建议结合新农村建设,省、市、县成立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吸纳农办、旅游、农业、林业、渔业、工商、税务、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参加。指导本地区乡村旅游协调有序发展,制定乡村旅游政策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下设办公室,从事实际管理工作。根据安吉县的经验,办公室设在旅游部门有利于市场营销和规范管理。旅游协会可以分支出乡村旅游协会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工作。

  2.满十个经营户的村应该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不满十户的可以联合相邻村落共同组成合作社,股份制或乡村集体所有制,公司形式,村委会必须有代表参加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受农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如享受低利率农业借贷,统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规范管理经营户,协调经营户与非经营户利益分配问题,决定村级公有资源使用范围等。合作社之外成立村乡村旅游分会,负责业务指导和市场营销宣传,经营信息管理,接受市、县乡村旅游协会的领导。

  3.村级乡村俱乐部或旅游服务中心,是乡村旅游合作社在本村的经营操作实体,负责客源组织、分配工作,可以利用村里的公房、公共设施接待小型会议,安排村里的大型旅游、体育、比赛、娱乐活动,协调和组织本地农副产品的销售等。所获利润主要用于本村环境改造、公共设施建设,壮大集体经济。

  领导小组、合作社、俱乐部的建立,不用扩大编制,增加行政人员,同时理顺了管理、业务、经营等多重关系,也避免产业归属不清或部门之间争权问题,有利于我国乡村旅游稳步、快速发展。

  上述四个问题虽然涉及到各个层面,但又是我国乡村旅游现阶段必须解决的难题。否则,这一牵动力极大的新生产业,将会在短暂繁荣后迅速衰亡。


  参考文献:
[1David J.A.Douglas,The restructuring of local government in rural regions: A rural devlopment perspective[J],Journal of Rural Srudies,2005,(21),231-246
[2]唐代剑,池静.中国乡村旅游开发与管理[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12
[3]唐代剑.旅游规划原理[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9
[4]唐代剑,池静.旅游规划研究进展[J],旅游管理(人大复印资料),2005(9),32-36
[5]文军,唐代剑.乡村旅游开发研究[J],农村经济,2003(10),30-34
[6]唐代剑.乡村度假简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7),50-53

  作者简介: 唐代剑,浙江工商大学旅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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