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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造法式的性质、特点、研究方法

作者:潘谷西 来源:东南大学学报 时间:2005-04-07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

     本篇论述了这部11世纪中国政府制订的建筑预算定额产生的背景、编写体裁、内容取舍、所起效果以及今天研究工作中存在的某些不同看法。

1、营造法式是一种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法式”二字在宋代官方文件中用得相当普遍,有律令、条例、定式等含义,凡事有明文规定或成法的都可称之为法式.例如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在一次关于政府机构职能的诏令中写道:“以事因贴奏诸称奏者,有法式上门下省,无法式上中书省;有别条者依本法。”(《宋会要辑稿》第58册、职官一).可见“法式”二宇所包涵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它的性质是政府所制订的法令与成规.由此推论,《营造法式》应是政府对建筑工程所制订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而不是没有约束力的技术性著作.再从李诫《营造法 式》的序和(答刀)子来看,宋朝政府要求的实际上就是一种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用它来节制各项工程的财政开支。梁思成先生在《营造法式注释序》中说:“《营造法式》是北宋官订的建筑设计、施工的专书。它的性质略似于今天的设计手册加上建筑规范。”这个定性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根本上说,两者是有区别的.为了说明这一点,首先来看看营造法式产生的历史背景。

    北宋时,特别是北宋中晚期,建筑业弊端丛生,腐败日甚。一些负责修缮京师房屋的官员在工程开始之前往往多估工料,虚报项目;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监守自盗;工程结束后又谎报结余,邀功请赏。工程质量也因此大受影响,房屋多不坚固。为此,早在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三司(总管国家经济财政,位次宰相,下设盐铁、度支、户部三使)就提出要加强工程主管官员和都料(设计施工负责人)、作头(各工种的工头)的责任制,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以及工料估算的检查,并要求各司“将见修三、五间屋舍,以所破功料,需委监修,相度日用功力,计定功限,永为定式。”这里所说“计定功限,永为定式”已具有估算定额的性质,所以到仁宗至和元年(1054年)又下诏:“比闻差官修缮京师官舍、其初多广计工料,既而指羡余以邀赏,故所修不得完久.自今须实计功料申三司,如七年内损堕者,其监检官吏工匠并劾罪以闻。”诏令归诏令,实际是实际,官吏们上下勾结,虚报冒估,偷工减料的行为仍很猖撅,例如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修建感应塔,主管官员估工34万余工,后来朝廷派人重估,只需原估数的五分之一,工程完毕后,此人还因此得到升迁.宋神宗是一个锐意改革狠想有一番作为的人,他任用王安石等一批改革派,积极推行新政,对建筑业的这种腐败状况当然是不能容忍的,于是在熙宁年间(1068~1077年)敕令将作监编出一套营造法式来加强对各项工程的控制.可是将作监的编写工作做得很不得力,拖拖拉拉,直到十余年后宋哲宗元佑六年(1091年)才完成,第二年颁布施行。由于这第一部营造法式编得很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行不通,到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又敕令将作监重编.这一次是由将作监丞李诫承旨办理,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完成了这部巨著,这就是今天我们看到的《营造法式》。

    从以上经过可以看出,不论哪一部营造法式,其目的都是为了对建筑工程中虚报冒估、偷工减料等侵吞国家财富的行为作出反应,提供对策,企图用一套行之有效的工料估算方法来控制工程预算,它的针对性是很强的.对此,李诫在他的《(答刀)子》中说得很明白:第一部营造法式就是因为控制不了工料而被废止不用,而他的这部法式则是“关防功料,最为切要,内外皆合通行”。他对自己的成果充满信心,深信一定切实可行,应在京师内外推广应用。从书的内容来看,他确实也在《功限》和《料例》两部分下了功夫,不仅规定了按工艺要求高低分上、中、下三等工和按季节分长、中、短三等工的计算标准,而且还根据材料容重、搬运距离和材料使用情况规定了不同的估工方法,其条章之精细明确,令人叹服。

2、李诫《营造法式》的特点

    以上为《营造法式》定性,说它是一种估算工料的定额,只是历史地、客观地阐明问题,丝毫没有贬低它的意思。在一个以儒家思想为正统的、文人士大夫不屑涉足工匠技艺的社会里,能出现这样一部反映当时建筑工程实况的巨著,是难能可贵的。加之李诫自身的条件 ――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勤奋努力的品格,使《营造法式》的编修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不愧为中国古代最完善的建筑专著和不朽的杰作,也是后世打开宋代建筑科学和艺术之门的一把钥匙。

    在李诫之前面世的那部营造法式编得很不成功,被李诫称为:“只是料状,别无变造制度,其间功料太宽,关防无术”,“只是一定之法,及有营造、位置尽皆不同,临时不可考据,徒为空文,难以行用,先次不更施行。”由于该书已经失传,无法详究它的内容,但从以上指责来看,问题主要在于:一是体例不当,书中只是一大堆用料规格的罗列,没有变通使用的办法,而实际工作千变万化,基址布局各不相同,临时难以对照应用。很可能当时采用的办法就是上文说到的天圣元年三司提出的措施:以若干种房屋算出的用工用料为定式,套估其他建筑物的工料(后来清代官修《工程做法》的体例也与之相似);二是定额定得过宽,无法控制工料。结果就成了一纸空文,不久就搁置不用了。

    李诚有戒于此,努力在他的《法式》中加以克服,他采取两项措施:第一,在编写体例上,把定额按工种分类,逐一分解到单个部件.这样就使任何工程项目都能查到所需定额。为了使用方便,又把各种部件的规格汇集成“制度”一项,列于定额之前,并附图样加以补充说明,最后还订出变通使用定额的办法。这就是李诫所创的:制度椂ǘ顥比类增减的三步式编写体例,也是编制预算时使用《法式》的操作步骤;第二,把编写工作建立在紧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保证了《法式》内容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2.1 三步式体例

    李诫《法式》的三步式体例的内容是:

    第一步,明确规格。即举出各种部件的有代表性的式样和尺寸,作为功限和料例做单项分析时的样板和例据.这就是书中第3~15卷所列13个工种“制度”的内容。为了便于使用,这里所举的规格只是有典型意义的一部分,有时只举其中之一,例如石碑只举高度为1丈8尺的一种作为估算依据,实际上宋代碑制对公侯品宫墓碑高各有不同规定。

    第二步,制定单个部件的工料定额.即按上述“制度”所举的样板,定出单项用工用料数,就是书中第19~28卷的“功限”和“料例”两部分。由于实际工程变化无穷,不可能罗列所有规格的工料定额,所以这里仍然采用样板的办法。例如大木作斗拱一项,只举第六等材为例定出用工数,其他等级的材就可参照第六等材的定额增减计算,求得所需定额,书中不再一一列出。

    第三步,比类增减。即根据“功限”和“料例”提供的样板,对照工程中实际使用的部件式样和尺寸,比较其繁简、大小、难易而增减其工料数,得出最后计算结果。对于比类增减,书的总例中有两条规定:

    (I)“诸造作并依功限,即长广各有增减法者,各随所用细计;如不载增减者,各以本等合得功限内计分数增减。”其意是:凡“功限”条文中规定了具体增减办法的(如柱础以2. 5尺见方素覆盖的用工数为准,3尺、3.5尺、4尺、 5尺、6尺见方的依次增加单方用工数,雕花工另加),则按规定计算实际用工数;假如没有明文规定的,则按书中所列样板台计得出用工数后再酌情增减即可。

    (2)“诸营缮计料,并于式内指定一等,随法计算;若非泛抛降,或制度有异,应与式不同,及该载不尽各色等第者,并比类增减。”这就是说:各工程计算用料时可在书中选用一种等级,按规定计算。假若式样尺寸和书中所列不同.或书中并没有作出规定,就采用靠估的办法,比照近似的规格酌情增减计算。

    有了这两条规定,使李诫这部《法式》既有统一标准,又能适应不同情况变通使用,其控制工料的涵盖面可及于所有工程项目.虽然,“比类增减”在具体执行中仍会出现漏洞,不免为贪官污吏留下作弊的机会,但和没有《法式》时那种猖狂虚报冒估;甚至象感应塔那样估工超出实际用工数400%的状况相比,无疑已经有了很大进步.当时的各级政府如能认真贯彻执行《法式》,必定能达到节制财政开支的目的。

2.2 内容取舍决定于书的性质

    李诫所指定的这三个步骤是环环相扣、前后连贯的整体,都是围绕着一个目的--关防工料,节约开支,保证质量。“制度”这一项也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这里有必要谈谈对“制度”所含内容的估计问题。过去存在一种有意无意对之要求过高的倾向,似乎这一项应该把宋代宫式建筑部件的规格都包括在内,甚至还应该有建筑设计方面的内容。其实,这种期望已经超越了《法式》所承担的历史任务.诚如前面所讲到的,“制度”这一项的任务只是为估算工料提供有代表性的部件式样和尺寸作为样板,以便标出其定额数值,而远非广泛阐明当时存在的各种式样。有关建筑功能和造型等问题虽然也很重要,但《法式》没有必要去涉及。明确这一点,就会理解李诫为什么没有罗列当时京师通行的所有建筑做法;为什么连房屋的间广(即开间)、柱高、屋深(即进深)也未作出规定;为什么对总平面、群体组合、空间处理等方面只字未提(尽管宋代建筑在这些方面有很高的成就)。我们今天研究宋代建筑,确实很希望获得这些方面的资料,《法式》没有为此提供帮助,不免使人感到遗憾.但这难道是李诫的失误和没有尽到责任吗?我想是不能责备这位建筑大师在890年前所完成的这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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