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遗产保护规划与规划体系
作者:王涛 来源:《规划师》2005(7):104-105 时间:2007-06-08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摘 要:进入21世纪以后,建筑遗产保护产生了许多新的需求。保护规划应建立统一的、多环节的制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任何依据都应经过调查和测算;解决社会矛盾与需求应成为工作重点;实现多专业的整合,社会资源的利用应以制度的方式确立下来。
关键字:保护规划;建筑遗产;规划体系
Planning and Planning System for Architecture Heritage Protection
Wang Tao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architecture heritage has resulted in many new demands in the 21st century.Thus a unified and multi-link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for protection planning.In this system every evidence must be subject to scrutiny and measurement.The focus of the work is to solve the social problems and meet social demands.It is possible to integrate multiple majors and establish a system for the utiliz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Key words] protection planning,architecture heritage,planning system
近年来,建筑遗产保护规划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有关保护规划的制度和要求并不健全,使保护的质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保护规划和一般的城市规划有所不同,但是在《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出台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保护规划的各种要求和普通的城市规划在编制格式和层级划分等方面基本上没有差别[1]。而上述两个编制要求也仅限于对保护规划的审批层级和文本格式做出规定,并没有真正深入到规划本身,并且它们涉及的范围也只是地方的和局部的。保护规划的特殊性至今仍然没有在更大范围的编制要求和审批制度上有所体现。
1、传统保护规划的实现过程
传统保护规划的实现过程非常简单,通常是“政府委托—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我们称之为简单的“三段式”。在这三个环节中,笔者重点讨论与规划编制质量关系密切的前两个环节,即政府委托和规划编制。
政府的意愿会在规划委托和论证的时候施加给规划编制单位。这种意愿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并且这种意愿是否合理又没有统一的依据和标准,也没有任何规定和标准对其进行检测。在三段式体系中,政府对规划施加的影响具有可能性和权威性。
规划编制是核心环节,也是惟一的技术环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护规划都更接近传统意义上的规划,规划的重点对象是环境风貌、建筑本体,以及相应的历史和环境要素。可以说,传统保护规划对实物要素和时空主体的研究是相当充分的,但对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却缺少理性的和定量的分析。在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时多数是凭规划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或者服从于政府官员的主观意愿。
因此,当保护工作出现问题时,人们通常会把原因归咎于规划质量问题或政府的不恰当干预。其实,这并不是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现有的规划生成体系和新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关键字:保护规划;建筑遗产;规划体系
Planning and Planning System for Architecture Heritage Protection
Wang Tao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architecture heritage has resulted in many new demands in the 21st century.Thus a unified and multi-link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for protection planning.In this system every evidence must be subject to scrutiny and measurement.The focus of the work is to solve the social problems and meet social demands.It is possible to integrate multiple majors and establish a system for the utiliz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Key words] protection planning,architecture heritage,planning system
近年来,建筑遗产保护规划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有关保护规划的制度和要求并不健全,使保护的质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保护规划和一般的城市规划有所不同,但是在《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出台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保护规划的各种要求和普通的城市规划在编制格式和层级划分等方面基本上没有差别[1]。而上述两个编制要求也仅限于对保护规划的审批层级和文本格式做出规定,并没有真正深入到规划本身,并且它们涉及的范围也只是地方的和局部的。保护规划的特殊性至今仍然没有在更大范围的编制要求和审批制度上有所体现。
1、传统保护规划的实现过程
传统保护规划的实现过程非常简单,通常是“政府委托—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我们称之为简单的“三段式”。在这三个环节中,笔者重点讨论与规划编制质量关系密切的前两个环节,即政府委托和规划编制。
政府的意愿会在规划委托和论证的时候施加给规划编制单位。这种意愿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并且这种意愿是否合理又没有统一的依据和标准,也没有任何规定和标准对其进行检测。在三段式体系中,政府对规划施加的影响具有可能性和权威性。
规划编制是核心环节,也是惟一的技术环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护规划都更接近传统意义上的规划,规划的重点对象是环境风貌、建筑本体,以及相应的历史和环境要素。可以说,传统保护规划对实物要素和时空主体的研究是相当充分的,但对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问题却缺少理性的和定量的分析。在解决社会和经济问题时多数是凭规划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或者服从于政府官员的主观意愿。
因此,当保护工作出现问题时,人们通常会把原因归咎于规划质量问题或政府的不恰当干预。其实,这并不是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现有的规划生成体系和新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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