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世界遗产 保护和永续利用人类瑰宝
作者:郭嘉 来源:《规划师》2006(1):61-62 时间:2007-06-09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4)过度开发利用与被动保护管理。“申遗”成功后,很多地方只追求经济利益和眼前利益,把开发利用遗产资源作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不是为保护而开发,而是为利用而开发,出现了过度开发的行为。对遗产资源进行过度开发与掠夺性索取,其结果总是以遗产地生态失衡、历史真实性与风貌完整性消失等为代价,来换取地方经济一时的发展和繁荣。2003年3月,世界遗产中心就中国部分地方对文化遗产的开发性破坏提出了批评,比如湖南武陵源在遗产地核心区建设“世界上最高的旅游观光电梯”,四川在乐山大佛后雕刻“阿富汗巴米扬大佛”等。眼里只有利益,看不到拥有世界遗产的荣誉,如此短视的“申遗”行为,结果恐怕只会与“申遗”的初衷相去甚远。
(5)公众缺乏对遗产地内涵的准确理解。当前,社会各界尤其是公众对世界遗产地的认知主要停留在简单的概念上,而对其实质内涵了解不多。公众对遗产资源的保护意识虽已初步形成,但对具体措施却少有关注,甚至对一些过度开发行为视而不见,对遗产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参与意识则更加淡薄。
(6)公众缺乏“以身作则、从我做起”的环境保护意识。既然世界遗产作为“旅游招牌”服务于大众,那么大众也应当从己做起,提高保护意识。
3、具体措施与对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解决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的矛盾涉及到现代中国的许多问题,必须用改革的思路去应对,我们应正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走出有中国特色的世界遗产地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之路。
(1)强化国家对遗产地工作的协调、领导和管理。国家要成立由相关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的协调领导机构,指导各世界遗产地开展工作,并对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作出科学的和最终的决策;同时理顺地方政府与遗产地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要给予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对内和对外的统一管理权,特别是应赋予其必要的执法权。国家对遗产地工作的指导也应从引导、鼓励转为规范、调控,以各地的管理工作为基础,在对资源的一般性管理和特殊性保护中提炼、整理遗产资源保护管理的合理内核,形成专门的政策或法规。在当前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首要任务是尽快立法,用法律法规来界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政府部门还应调动学术界的积极性,并与之通力合作,尽快充实、完善有关遗产保护管理方面的制度、规范、指南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切实可行的规划与决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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