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景观设计学与文化遗产保护——以高速城市化进程为背景
作者:李伟 杨豪中 来源:《文博》2005年04期 时间:2007-06-09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关键字:景观设计学;文化遗产;生态网络;遗产廊道
近年来,关于landscape architecture的范式问题,包括从译名到专业内容,多次受到业界的关注,有关争论此起彼伏。到目前为止,尽管一些问题还在探讨之中,如关于专业译名的问题就有景观设计学、风景园林学、景观建筑学、园林学等多种方案,但在有关专业内容和执业范围的问题上,业界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共识,即landscape architecture是处理人和土地关系的一门科学,其专业内容涵盖了从宏观、中观到微观等多个尺度,包括从花园、社区公园、风景区到大地景观规划的多个层次(如汪菊渊,1985;孙晓翔,2002;俞孔坚,李迪华,2003等)。
专业名称的讨论不是本文的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在目前已经获得一定共识的专业内容和范围认识基础上,考察景观设计学(landscape architecture的中文译名之一,参俞孔坚,李迪华,2003)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交叉关系,从而更进一步深化对专业内容和实践范围的一些认识,并明晰一些目前我国景观设计学专业和实践领域尚未广泛介入的内容,澄清一些以往在这方面存在着的误区,并认为景观设计学及景观设计师有必要进一步全面参与并推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1、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从文物建筑、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到文化景观
1.1 文物建筑、历史城镇、历史街区的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古物收藏,但真正成气候的保护是从十九世纪的法国开始的。法国派、英国派和意大利派的相继出现,标志着文物建筑保护作为一门学科已具雏形,现代文化遗产保护就此兴起。
就以文物建筑保护为内容的文化遗产保护来看,其发展的两个里程碑是1931年的《雅典宪章》和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两者都体现了意大利派的影响,又以后者的历史地位更为重要。后来相当一部分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文献都是以《威尼斯宪章》为基础制定的,如关于历史园林的《佛罗伦萨宪章》、关于历史城镇的《华盛顿宪章》、关于木结构建筑的《古木结构保护原则》、《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等等。
历史城镇、历史街区的保护是以文物建筑保护的发展为基础的。一般认为历史城镇、历史街区的保护开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甚至更晚。但从有关遗产保护学者的研究看,对于历史性建筑群、历史街区、历史城镇的重视则从很早就开始了。如意大利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Giovannoni在现代运动席卷欧洲的时候就注意到纪念碑建筑周围小建筑在城市肌理上作为建筑散文(architectural prose)的重要性,并对一些城市的规划提出这方面的建议。到了七、八十年代,历史城镇、历史街区的保护更加受到保护界的关注。仅以ICOMOS(国际古迹理事会)等机构通过的有关国际文献看,就有如1967年的《魁托标准》(The Norms of Quito),1972年的《关于在古代建筑群中引入当代建筑研讨会的决议》(Resolutions of the Symposium on the introduction of contemporary architecture into ancient groups of buildings),1975年的《关于历史小城镇保护的决议》、《马丘比丘宪章》、《内罗比建议》、《华盛顿宪章》、《行动指南》44条里对于历史城市与街区的论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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