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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追讨“景观权”说起

作者:刘悦来 胡玎 来源:《园林》2005(9):16-18 时间:2007-07-04 点击: 上传:paya

  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不断丰富,人们开始有更多的时间来享受生活。绿地景观空间作为人们户外休闲生活的主要载体,已经成为公共物品,并日益显现其稀缺属性。这些公共空间也自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另一个层面,与这些景观“公权”相对应的景观“私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主要原因是私人物业的出现及其产权的明确;而物业的价值是具有综合空间属性的,人们愈来愈意识到周边的景观环境对自己物业价值影响的重要性。例如在上海,同一楼栋及楼层的滨江公寓,由于多一扇能够看到黄浦江的窗户,售价要增加十数万元甚至更多!据估计,黄浦江江景房的价格约达到8万元/平方米!可想而知,如果这扇能看到黄浦江的窗户在某一天被新盖的建筑物挡住,毋庸置疑地意味着该处物业的贬值,也就直接导致个人利益的损失。房产的拥有者能不急吗?他们当然就会开始极度关注新盖建筑物的所有细节:这项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他们会利用一切可能的途径举报、上访、诉讼等去试图证明这个影响景观的建设的不合理性。而这些情况在以往计划经济实行福利分房或者集体宿舍,产权不能交易兑现的时代是鲜有的。

  早期的城市环境诉讼案一般仅限于狭义环境的概念。主要是直接对健康造成损失的,如空气污染、粉尘污染、水体污染等,这些诉讼对象大抵是工厂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设方面的投诉,也主要是由相邻权引发的排水受阻、妨碍通行、界限争议等。1990年以来,住宅商品化和国家明确城市规划的相关规范(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出台,由建筑间距所引发的“采光权”纠纷骤增。进入21世纪,对于随着公民美观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籍由国家法制的健全对于行政的监督日渐公开,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相继出台以来,景观环境而引发的城市环境诉讼案日渐增多。

  可以看出狭义的“环境权”和本文所探讨的“景观权”相比,属于“有没有”的问题,而“景观权”的问题是“好不好”的问题。

  简单地讲,“景观权”可以理解为享受美好景观的权利,在欧美诸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各种不同名称如眺望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景观可大可小,可近可远,可以是自然风景(风景山林、江河、湖泊、公园等),也可以是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其它地标物(塔、标志性建筑等)。

  现阶段我国城市景观权的诉讼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景观“公权”和景观“私权”两大类。

  景观“公权”案例诸如2001年东南大学两教师就“观景台”对紫金山构成严重破坏诉南京市规划局未依法行政案;杭州律师以市民身份状告规划局,要求法院判决该局下发的在曙光路以南西湖风景区内建设老年大学的规划许可证无效案。前者结果是虽然法院没有受理,但引发了社会各方面极大关注,最终导致该观景台被迫停建并爆破拆除;后者被区法院认为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只有相邻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和法人才可。引发至市中院的上诉,目前尚未得知最终结果,但已经引发了公众和媒体对公益景观诉讼的关注。

  景观“私权”案例如2004年北京市百旺庄小区因该市电力公司在其小区外侧建设220KV高压线电磁辐射和影响视觉景观状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案,经协商电力公司拆除了部分铁塔并计划分期实现线缆敷设。再如石家庄市万信城市花园开发商经规划局同意拆除小区内别墅建高层住宅提高容积率并遮挡景观引发居民状告市规划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认为,城市详细规划的变更调整,作为行政机关在对此进行批准时,需要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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