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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追讨“景观权”说起

作者:刘悦来 胡玎 来源:《园林》2005(9):16-18 时间:2007-07-04 点击: 上传:paya
 

  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正越来越强烈,维权意识得以强化;居民的闲暇时间增多,对于公共环境使用也日渐频繁,重视程度空前增加;社会日趋老龄化,老龄人群对环境更具敏感性,也有时间和精力来争取和维护环境美;国家法制日渐完善诸如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的
出台,使此类案例逐渐具备清晰的法律途径;公众环保意识的兴起;专业规范的透明化和信息的公开程度日渐扩大,公众掌握了一定的专业信息;网络、媒体的扩散以及案例援引的示范效应逐渐扩大等,这种种因素都可能成为现阶段景观环境诉讼增多的原因。

  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目前受理的案例主要基于民法通则的相邻权的相关规定,即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非直接相邻“景观权”,特别是因公共景观影响的公益诉讼,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判决依据除相邻权外,大部分的是针对规划局审批程序(规划变更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某程序如环境影响评价等)或者其他明确的影响如对文物保护的影响等。但正是民众的维权意识和司法实践,促进了社会制度的完善并将直接导致新法规的出台,诸如审议和筹划中的物权法等。

  不论是出于私利还是公益,公众景观环境维权意识的增强,其实对于我国的城市景观建设和管理来说绝对是好事。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城市公众对于景观环境的重视,同时对于行政主管部 门在与景观相关的规划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这些案例分析,几乎所有的被告都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为开发商或者建设方只要持有并按照“两证一书”就是合法建设行为。“开发商难告?就告规划局!”,这是《南方周末》2003年11月27日一篇关于武汉鹦鹉花园154户业主景观维权的标题,显示出了现阶段管理部门某种程度的尴尬。而判例规划局败诉的原因,则都是程序合法性方面。这就是必须严格执法并经受住公众的监督及历史的见证。

  关于公共视觉景观权力的维护,在欧美诸国都有相应的法定规划控制措施。伦敦自1970年开始陆续实行法定战略性眺望景观保护,通过景观视廊、广角眺望景观协调区、背景协议区等分别控制手段,确保市民在城市内远距离欣赏美景的眺望权。在巴黎,始于1977年的几乎覆盖全城纺锤体景观控制规划,保护了重要的景点、视点和视廊等。通过这些严格的限制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众享受城市美景的权利。我国自1990年开始实行城市设计引导控制规划,但由于法定性不强,仅限于指导性方针,加上目前快速的城市建设,在公共景观控制方面往往显得缺乏有效的控制,呼唤法定景观控制措施的尽快出台。

  需要说明一下,本文所举媒体报道的追讨“景观权”案例往往是民众胜诉,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仅仅是少数,大部分是规划部门胜诉,然而更多的是缺乏依据没有被受理。这其实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保证行政合法性的同时,能不能在合理性方面再多考虑一些,减少一些由此引发的社会纠纷?

[作者简介]
刘悦来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风景科学与旅游系博士生
胡 玎,男,1973年出生,在职博士生,讲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风景科学与旅游系系主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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