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7-27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许多风景名胜区管理权限多有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政令较难统一。例如,风景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应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但相关文件又规定居民建房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二者相抵触,私搭乱建难制止。
三)、著名风景区的拥挤问题:
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中国风景区游客拥挤的程度远远超过美国和欧洲。明显的原因是:(1)、众多的人口。(2)、相对方便的公共交通。(3)、人们收入水平与娱乐时间的迅速增加(虽然与西方相比还是很低的)。(4)对欣赏风景的渴望。
美国最受欢迎的佛罗里达的迪斯尼乐园,一年有近2000万游客,而比迪斯尼小得多的杭州西湖每年游客竟达3000万,是将以每年30%的速度增加,其它著名风景区例如黄山、桂林亦有类似情况,不远的将来,这种风景区旅游系统将由于质量下降而崩溃。
四)、标准问题:
随着中国旅游事业的发展,非常著名的风景区,如黄山、鼎湖山将不可避免地要求较高标准的服务设施。对于这些风景区是否可能为大量游客提供高标准的服务设施,我是不乐观的。即使是现在,在黄山风景区内建立和准备建设的旅馆已毁坏了风景区自然风光,抵达风景区的交通和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只能通过风景区和当地的区域规划相结合才可能解决,但这种协作还没有在公园外部的区域规划上体现出来。
五)、风景区经营的经济问题:
当我了解到中国许多盈利风景区的经济管理系统后,我感到非常吃惊,在西方国家公园和风景区是国家所有,国家投资、国家管理,在风景区和公园中的商店、饭馆、小吃和旅游等服务设施一般是禁止的。建造其它一些服务设施也是非常谨慎的,有时提供了一些必要的服务设施,但已感到后悔。当我在中国旅行期间,我了解到一些与西方非常不同的经济管理方式和态度。在中国许多公园和风景区的收入来自公园内的小吃、餐馆、茶室等服务设施。这种生产方式,按西方的观点来说,是一种相互冲击的收益:一方面期望保护公园的资源,而另一方面,为了多收而增加发展公园各种资源的私有性(集体所有)。我对中国的一些风景区,在风景资源管理以及旅游管理感到特别的兴趣。
二、怎样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1985年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讲:“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第十一条讲:“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即要严格保护,又要积极开发,在积极开发的口号下,许多景区忘记了严格保护,将宾馆饭店建到景点旁边,更有甚者建到景点之内,山峰之上,骊山风景名胜区的华清池景点内建设了宾馆,黄山顶峰玉屏楼建了旅馆,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划建设的内容不断增加,自然环境和原有景观的面貌怎能保护得住呢?关键是如何处理好保护和开发之间的关系,有人说保护是为了开发,我不完全同意这种看法,我认为保护与开发之间有三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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