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4-10 点击: 上传:paya东府〔2005〕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行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情况;
(四)检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情况。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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