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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4-10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

第四章 规范投标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实行投标人固定投标员进场投标制度。凡在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一名固定投标员持卡代表本企业在我市参加投标。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固定投标员不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固定投标员应当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固定投标员本人持下列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固定投标员卡:

  (一)企业委托书;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彩色大一寸照片两张;

  (三)固定投标员属本企业在编人员证明。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凡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东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记录企业的基本资料、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下列信息应当作为企业基本资料记入诚信手册: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

  (三)企业的财务状况(上一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利润等);

  (四)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企业的年纳税额;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下列信息应当作为企业经营良好行为记入诚信手册:

  (一)企业获得建设部、广东省及市有关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

  (二)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应当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手册:

  (一)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三)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降低工程质量、影响施工安全、扰乱建设市场秩序、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不良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限制其参加本市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出卖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者承揽工程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的;

  (四)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投标人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投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开标会场秩序的;

  (八)不按时参加或不参加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会议的;

  (九)收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十)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

  (十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十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的;

  (十四)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的;在实施过程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十五)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十六)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十七)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

  (十八)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九)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等事件的;

  (二十)因质量、安全原因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责令停工的;

  (二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才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查询企业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企业认为东莞建设网公布的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或者撤销记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信息确有错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声明。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对投标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制度,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认定资料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手册。对已列入《名录》中的投标人,其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报资格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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