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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12-20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
    (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国务院批准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林政、园林绿化、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审计、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六)协调、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七)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交通、宗教、公安、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风景区的工作和活动,应当服从风景区的规划要求并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防止风景区城市化、人工化和商业化;
    (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十二条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的各项专业规划和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村镇规划编制的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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