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12-20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停止开放的,须经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园、广场公园、敞开式公园实行免费游园;其他公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收费游园。收费公园,应设立相应的售票处和出入口,告示游园内容,明码标价
收费公园应按规定对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教师等游客实行免费或优惠。
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费公园,每日清晨对市民免费开放。具体时间和公园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园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的价格,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核定。公园的门票收入应当用于公园的维护和建设。
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或游园项目内容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价格听证。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园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需要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公园业主单位应当与公园游园项目的其他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约定公园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等责任界限,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布局,应遵循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方便游客的原则。
公园业主单位应根据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方案,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凡需在公园内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先征得公园业主单位的同意,经工商行政等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证照,在商业服务网点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内经营。在公园内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三)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
(四)物价、工商、食品卫生、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园管理人员应当文明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服务证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的绿化和设施,遵守游园守则;不得逃票或使用假票。
第三十一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
(三)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
(六)未经许可捕捉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或伤害展出动物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文章
世外园林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免责声明: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络:admin@shiy.net我要发表看法
- ※ 评论注意事项:
- 您的评论将在管理员审核后才会显示
- 非世外园林会员或未登陆发表评论,评论人名字显示为匿名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