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4-15 点击: 上传:paya1989年6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 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本市城市规划,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道路 交通和市容景观。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的建设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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