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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4-15 点击: 上传:paya

第五章 建筑工程执照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沿城市道路房屋门面的装修,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执照后,方得施工。
    单项建筑工程执照必须一次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领建筑工程执照应按规定缴纳执照费。

    第二十九条 下列建筑工程不需申请建筑工程执照:
    (一)在建筑工程基地内的施工临时设施。
    (二)不改变建筑外形、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建筑高度的房屋维修工程。

    第三十条 申领建筑工程执照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填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送审单》,并附地形图、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核定的设计范围图纸和规划设计要求文件后,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建筑设计方案核定手续。
    (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填报《建筑工程执照申请单》,并附施工图及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核发建筑工程执照或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筑工程执照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和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执照即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挖掘道路和占用道路搭建施工临时设施。确因建筑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必须报经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批准,并缴纳临时占路费。
    凡经批准搭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执照图纸进行施工。变更使用性质、建筑面积、高度、结构和总平面布置的修改图纸,必须经原发照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 拆除本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建筑物,必须持房产权属证件,方可申领建筑工程执照。拆除不属本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建筑物,需先征得产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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