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7-24 点击: 上传:paya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
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属市和各区管理的公共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各区和建制镇客理及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其主体工程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本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工程设计,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9米;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制定保护措施,服从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九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布,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和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设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配套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地设施,归居住区所有;
(四)居民个人自行种植或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和绿化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者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以及个人,必须按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加强养护和管理。
- 上一篇: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招投标规则(试行)
- 下一篇: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免责声明: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络:admin@shiy.net- ※ 评论注意事项:
- 您的评论将在管理员审核后才会显示
- 非世外园林会员或未登陆发表评论,评论人名字显示为匿名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