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0-28 点击: 上传:paya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6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的决定》的决议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水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自负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广植树木,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等。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改变;部分地域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该地域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依照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按年度有计划地组织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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