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0-28 点击: 上传:paya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积极参加植树绿化、园林建设、管理维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功的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由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未按期完成绿化工程或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交付使用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自占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退还的,依法强行拆除;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所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按照绿化补偿费标准的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并按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地;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绿化工程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的,责令改正,并从应当归还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砍伐、移栽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划、建设、林业、水务、治安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1月9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上一篇: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 下一篇: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免责声明: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络:admin@shiy.net- ※ 评论注意事项:
- 您的评论将在管理员审核后才会显示
- 非世外园林会员或未登陆发表评论,评论人名字显示为匿名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