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0-28 点击: 上传:paya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决议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4日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2003年9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我市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和区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指导、监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养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对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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