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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0-28 点击: 上传:paya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以及其他名木,实行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第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予以公布;
    (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布。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程序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确认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明树木编号、名称、学名、树龄、保护级别、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树冠垂直投影外不小于五米的标准,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
    对成群落生长的古树群,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前款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管理责任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二)林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铁路、公路和水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五)各单位管界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六)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管理责任书,明确养护要求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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