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10-28 点击: 上传:paya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按每株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按每株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按每株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擅自移植古树和一级保护名木的,以砍伐论处;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按每株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处;
    (三)未经核实注销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下列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按每株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
    (二)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
    (四)不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不履行有关养护责任,并违反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相关保护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本条例的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 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世外园林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免责声明: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络:admin@shiy.net
现有条评论 | 更多评论..
我要发表看法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无需注册)
    如果您还不是世外园林会员,欢迎加入
  • ※ 评论注意事项:
  • 您的评论将在管理员审核后才会显示
  •   
  • 非世外园林会员或未登陆发表评论,评论人名字显示为匿名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