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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12-20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又是世界

    上拥有野生动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负有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这项资源的责

    任。严格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进出口管理,不仅是强化我国野生动植物

    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为执行《公约》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每年需向《公

    约》组织交纳上万美元的会费;国家设立的管理机构每年还需要一笔开支;同时,

    为了做好国内进出口单位和个人的服务工作,承办《允许进则工证明书》有关手续

    及在电讯、印刷等方面,要花一定经费。这些经费,过去都是从国家行政经费中开

    支的,不符合谁经营、谁受益、谁负担的精神。随着我国对外进—步开放,国

    内有关进出口活动不断增加,国家不可能再继续负担此项逐年增加的经费开支。为

    了减轻因家的负担,更好地为进出口单位和个人服务,也为了有必要对过去无偿服

    务的做法进行改革,为此,决定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

    品实行进出口管理收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进出门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单位成个人.必须向濒危物种进出口

    管理机构中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本通知规定交纳手续费和出管理费。

    二.核发—份《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不论是进门、出口或者再出口,—律收取

    手续费10元。

    三、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的总金额(合同额)记收管理费:《公约》或者我

    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7%;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

    或其产品、制成品,计收6%,其他允许贸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

    计收5%。其中人工养殖或栽培所获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按以上收费标

    准分别递减1%。

    四、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管理费:《公约》或

    者我国规定的一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200元;

    二类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100元;其他允许非贸

    易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每只、株或件计收50元。

    五、对进、再出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暂时免收管理费。

    六、对无证或不按证书规定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制成品的,

    按贸易或非贸易出口最高收费标准的2—5倍补收管理费。

    七、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收手续费、进出口管理费,应

    开具收据;所得收入,应全部用于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事业方面,具体使用办法由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商财政部另行规定。费用的核收和使用,由各级物

    价、财政、审计、银行等部厂负责检查和监督。

    八、以上规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或拒有关费用者,濒危

    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有权停继续对其办理有关于续和出具《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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