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7-24 点击: 上传:paya 第十七条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
(一) 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 在国界内侧及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学校和居民点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 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信器材等,修筑防火公路,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进行大面积的草原建设,应当同时制定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监测制度。各级气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做好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
第三章 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
(一) 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
(二) 重大、特大草原火灾;
(三) 威胁居民点和重点设施的草原火灾;
(四) 威胁原始森林的草原火灾;
(五) 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草原火灾;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草原火灾;
(七) 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
第二十一条 扑救草原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二条 扑救草原火灾时,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家畜的转移和疏散;气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和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过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能源、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有关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的人员看守火场,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改良计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人畜疫病的防治和检疫,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二十五条 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非国家职工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火灾肇事单位确定无力承担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 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 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定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火灾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家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草原火灾,以及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草原火灾的划分标准进行统计:
(一) 草原火警: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并且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二)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下(其中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
(三)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其中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四) 特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伤2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其中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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