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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12-03 点击: 上传:pay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BasicTerminology ofUrban P1anning
GB/r 50280—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9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8月13日
1总则
    1.0.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
准、规范的规定。
2城市和城市化
    2.0.1居民点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城市(城镇)city
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市municip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镇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2.0.5市域administrative region 0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城市化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 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城市化水平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2.0.8城市群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城镇体系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城市规划概述
    3.0.1城镇体系规划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城市规划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城市设计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城市总体规划纲要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5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城市建成区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0.7开发区development area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3.0.8旧城改建urban redevelop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城市基础设施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3.0.10城市总体规划master plan,comprehensiv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0.11分区规划district planning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0.12近期建设规划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0.13城市详细规划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0.15修建性详细规划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城市规划管理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4城市规划编制
    4.1发展战略
    4.1.1城市发展战略strategy for urbandevel0pment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
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
    4.1.2城市职能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4.1.3城市性质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4.1.4城市规模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4.1.5城市发展方向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pment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4.1.6城市发展目标goal for urban development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4.2城市人口
    4.2.1城市人口结构urban population structure
    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况。
    4.2.2城市人口年龄构成age composition
    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
    4.2.3城市人口增长urban population growth
    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和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的变动现象。
    4.2.4城市人口增长率urban population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5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natural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4.2.6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mechanical growth rate of population
一年内城市人口国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 人口数之比。
    4.2.7城市人口预测urban population forecast
    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数量和人口构成的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测算。
    4.3城市用地
    4.3.1城市用地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4.3.2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3公共设施用地p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4.3.4工业用地indu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4.3.5仓储用地warehouse land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4.3.6对外交通用地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4.3.7道路广场用地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8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4.3.9绿地green space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4.3.10特殊用地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4.3.11水域和其它用地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保留地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4.3.13城市用地评价urbanlanduseevaluati0n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4.3.14城市用地平衡urban land use balance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4.4城市总体布局
    4.4.1城市结构urban structure
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4.4.2城市布局urban layout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
    4.4.3城市形态urban morphology
    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分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
    4.4.4城市功能分区functional districts
    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4.4.5工业区industrial district
    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4.4.6居住区residential district
    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4.7商业区commercial district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4.4.8文教区institutes and colleges district
    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
    4.4.9中心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CBD)
    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4.4.10仓储区warehouse district
    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4.4.11综合区mixed—use district
    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
    4.4.12风景区scenic zone
    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
    4.4.13市中心CIVIC center
    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
    4.4.14副中心sub-civic center
    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
    4.5居住区规划
    4.5.1居住区规划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4.5.2居住小区residential quarter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5.3居住组团housing cluster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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