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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业法,保障农民的权益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12-20 点击: 进入论坛讨论

    农民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它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犯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筹资筹劳需经开会通过后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但筹资筹劳数额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有偿服务必须农民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权益受侵犯可申请行政或司法救济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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