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12-20 点击: 上传:paya
1995年7月3日林业部林策通字[1995]83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了使确定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以下简称森检对象)和补充森检对象工作规范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或者调整森检对象名单、补充森检对象名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部根据全国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疫情确定或者调整森检对象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疫情确定或者调整补充森检对象名单。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危险性大的森林病、虫,应当确定或补充为森检对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林业部提出森检对象建议名单及其危险性分析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林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建议名单,并提交危险性分析报告。
第六条危险性分析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学名、中文名、异名;
(二)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主要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
(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国内外分布情况和生物学特征;
(四)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适生范围和传播方式;
(五)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检验技术和除害处理方法;
(六)危险性综合评价。
第七条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行政、生产、科研、教学等方面的专家,对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告知提出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森检对象名单由林业部发布。
补充森检对象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报林业部备案,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免责声明: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络:admin@shiy.net- ※ 评论注意事项:
- 您的评论将在管理员审核后才会显示
- 非世外园林会员或未登陆发表评论,评论人名字显示为匿名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