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快捷路海珠区段沿线绿化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添加时间:2007-12-04 点击: 上传:paya| 项目编号: | 海财发[2007]33号 |
| 招标类型: | 工程招标 |
| 地 区: | 广东 |
| 工程名称: | 广州市快捷路海珠区段沿线绿化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 招标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 |
| 代理单位: | 广东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投资规模: | |
| 建筑面积: | |
| 工程简介: | 建设地点: 快捷路海珠区段 招标内容、规模及标段划分: 三年绿化养护工程、规模80000平方米 预计发包价: 60万元(一年养护费用) 资金来源: 区财政拨款 |
| 报名条件: | 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投标人是具有在广州地区承接本工程类别所需的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资质的施工单位; 4、投标人拟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要求为相关专业,且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职员工; 5、投标人自 2005 年 12 月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工程,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养护合同),并按附件二格式填写投标人业绩情况表; 6、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 7、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 8、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9、投标报名截止时间 2007 年 12 月 6 日前 叁 年内投标人没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认定为准); 10、投标人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设计、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编写、监理工作; 11、投标人与承担本招标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2、投标报名单位有关人员须按照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关于重新发布〈投标资料签署须知〉的通知》( 2006年10月11日)的要求签署诚信声明(详见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gzzb.gd.cn)); 13、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4、未在广州市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须提供《外地、省(部)属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穗施工备案证》。 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5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5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2007 年12 月6 日----7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4:00 —16:00 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经报工程管辖招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人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
| 报名期限: | 20007年12月06日—2007年12月07日 |
| 联 系 人: | 阮小姐 |
| 联系电话: | 020-84305583 |
| 联系传真: | |
| 联系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和市政局一楼(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龙骧大街2号) |
| 备 注: | 一、接受报名及资格预审工作执行《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正式投标人确定方式的规定〉和〈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决定》(穗建法[2005]161号)及市招标办《关于重新发布加强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管理的通知》(穗建招[2006]8号)规定,资格预审工作由业主依法成立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 二、本工程依法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6]539号)设置投标最高报价值。 三、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一《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式 两 份, 一 份正本 一 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四、投标单位可以就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向[工程管辖的招标监督机构]署名投诉。 五、本公告在海珠区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haizhu.gov.cn)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以在海珠区公众信息网发布为准。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海珠区公众信息网的文本为准。 六、本次养护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七、本招标公告使用GZZB200612-001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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